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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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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性质不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劳动争议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2、处理方法不同,劳动争议还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方法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2种观点: 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区别:性质不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劳动争议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处理方法不同,劳动争议还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方法解决;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3种观点: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劳动监察大队现在属于人力资源管理局下属的一个事业性单位。他是属于科技兼职,正科级建制,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性单位。这个单位主要就是检查单位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农民工投诉进行调查的一个单位。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劳动受理:1、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劳动争议的;2、举报人已就同一事实和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提起诉讼的;3、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已终了2年以上的。 二、劳动监察职责1、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2、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情况。7、用人单位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8、用人单位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及、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情况。9、遵守就业训练规定的情况。10、遵守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的情况。11、遵守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情况。12、遵守职业技能鉴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情况。13、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性质不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劳动争议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2、处理方法不同,劳动争议还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方法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2种观点: 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区别:性质不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劳动争议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处理方法不同,劳动争议还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方法解决;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3种观点: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劳动监察大队现在属于人力资源管理局下属的一个事业性单位。他是属于科技兼职,正科级建制,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性单位。这个单位主要就是检查单位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农民工投诉进行调查的一个单位。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劳动受理:1、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劳动争议的;2、举报人已就同一事实和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提起诉讼的;3、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已终了2年以上的。 二、劳动监察职责1、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2、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情况。7、用人单位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8、用人单位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及、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情况。9、遵守就业训练规定的情况。10、遵守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的情况。11、遵守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情况。12、遵守职业技能鉴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情况。13、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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