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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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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营业执照吊销和注销的区别:吊销是指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强制停止其经营活动的行为,注销是指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改编歌曲现在很火爆,有的是朋友聚会活跃气氛,有的是上传网络博点击量……但这种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改编和传播会不会侵权呢?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包括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等。著作权法赋予了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一系列权利,此外,著作权法对于作品传播过程中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主体也给予了一定的精神和财产权利,学理上称之为“邻接权”。邻接权的主体主要包括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播放者和广播组织。原则上,凡未经作者或邻接权人许可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为,就是法律定义的“侵权行为”。那么是不是任何使用他人歌曲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3种观点: 答:移民加拿大需要符合移民局规定的英语条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此外学历条件要求一般在高中及以上,技术移民对申请人的学历条件要求更高,相对地投资移民要求更低。职业证书也有助于申请加拿大移民。 法律依据:《国籍法》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2种观点: 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是在发生销售行为时就已经产生。具体需要看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赊销方式是指卖方提供货物或服务给买方,并允许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收到货款或赊销款项的时间点;2.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时间点;3.开具的时间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一般来说,在销售行为发生时就已经产生了纳税义务。即使在后续的赊销期内,如果买方没有按期付款,也不能改变纳税义务的产生时点。当然,在具体操作中,还要看所处行业和具体的销售情况。例如,对于房地产销售,会存在认购款、签约款等多个阶段的赊销款项,其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也相应有所不同。赊销款项逾期未付的后果是什么?赊销款项逾期未付会给卖方带来一定的损失,因为卖方需要支付采购成本、固定成本、人工成本等费用。如果无法收回货款,就会影响公司运营甚至破产。此外,逾期未付赊销款项还会影响买方的信用记录,给其带来不良影响。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维护好与买方的关系,及时跟进赊销款项,避免逾期付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不同,细分为以下7项:1.、直接收款方式——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1种观点: 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是在发生销售行为时就已经产生。具体需要看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赊销方式是指卖方提供货物或服务给买方,并允许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收到货款或赊销款项的时间点;2.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时间点;3.开具的时间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一般来说,在销售行为发生时就已经产生了纳税义务。即使在后续的赊销期内,如果买方没有按期付款,也不能改变纳税义务的产生时点。当然,在具体操作中,还要看所处行业和具体的销售情况。例如,对于房地产销售,会存在认购款、签约款等多个阶段的赊销款项,其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也相应有所不同。赊销款项逾期未付的后果是什么?赊销款项逾期未付会给卖方带来一定的损失,因为卖方需要支付采购成本、固定成本、人工成本等费用。如果无法收回货款,就会影响公司运营甚至破产。此外,逾期未付赊销款项还会影响买方的信用记录,给其带来不良影响。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维护好与买方的关系,及时跟进赊销款项,避免逾期付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不同,细分为以下7项:1.、直接收款方式——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一般都是报关进口的当天。具体情形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 合同没有约定 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 合同没有约定 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 合同没有约定 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法律客观:《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 第一款所称 小规模纳税人 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 合同没有约定 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法律客观:《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 第一款所称 小规模纳税人 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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