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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教育惩戒不适用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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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严重教育惩戒不得适用于中小学生。根据中小学生教育惩戒规则的规定,教师在日常教学管理中不能适用以下惩戒行为:

1、击打或刺扎等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处罚

2、超出限度的罚写、罚站等间接伤害身体的惩戒方式。

3、辱骂、侮辱学生。

4、指派其他学生实施惩戒行为。

法律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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