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计抵减的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加计抵减是指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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