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人民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的法律监督。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对外公布的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和配合,依法履行协查、协办职责。
上级机关应当加强监督、协调和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签订的双边、机关办案程序规定多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机关可以和外国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