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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办理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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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二人婚后出生的婴儿

1、婴儿父母或监护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2、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

3、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必须携带双亲另一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非婚生婴儿

婴儿出生证的办理应该由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审批。需审核的证明材料有:

1、申请人父亲或母亲要求婴儿申报常住户口的书面申请;

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4、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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