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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条款的订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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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格式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2、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其责任的条款,并对条款予以说明;3、格式合同不能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扩大己方利益,免除己方义务;4、格式合同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5、格式合同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格式合同不能违反法律、行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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